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科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涉及的科室(单位)责任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且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给予批评。
(三)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到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