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体彩审查意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为信息发布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工作。
四、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科室、直属单位提供发布信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信息中心发布。
五、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需提供信息科室(单位)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公开信息资料送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网上回复。
七、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九、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十、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十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