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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2017/04/04 1.3w 阅读 428 点赞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各单位、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的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科室、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良”、“一般”三个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领导督促相关科室、单位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单位。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科室、单位,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人事人才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