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纪委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纪委监察局、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纪工委监察分局,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机构:
《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已经中共贵州省纪委常委会2013年1月6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
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公务员局
2013年1月6日
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问题,充分发挥党纪处分的纪律惩戒和警示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指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共产党员。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及工商联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共产党员,参照本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机关工勤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岗位等级和工资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退休后受到党纪处分的退休费待遇的处理问题,参照《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本办法办理。
二、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及涉嫌违反党纪立案调查期间,其年度考核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有关的违纪行为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违纪行为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同时受开除公职处分的除外),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的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七)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调查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并补定等次;免予党纪处分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及涉嫌违反党纪立案调查期间,其职务、级别、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照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最低降为办事员职务层次,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按照降低两个以上(含两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最低降为办事员职务层次,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留党察看期间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保留公职的,按照降低两个以上(含两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最低降为办事员职务层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并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拟在党外组织提拔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其影响期不得低于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影响期。
(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保留公职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降低职务层次,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确任职务层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如果本人受处分前为办事员职务,按照应当降低的职务层次,以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为二十七级的,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工资档次,最低降为二十七级一档。如受处分前的职务、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均为最低,则不再降低职务及工资待遇。如年度考核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并已执行了降职降级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再降职降级。
(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未明确新任职务或职务层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或职务层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或新明确职务层次的时间,从新职务任命或职务层次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八)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按对其职务和工资待遇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职务和工资待遇。
(九)党纪处分决定被变更或撤销,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十)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四、拟给予共产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纪检机关在提出处分建议的同时,应提出降低其职级的具体处理意见,与党纪处分建议同时报有党纪处分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纪检机关在下达处分决定时,一并在处分决定中体现降低职级的意见,按照受处分党员的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受处分党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受处分党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之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负责办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报告。
受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书由处分前负责管理其人事档案的机关存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变更转递人事档案,其职务、级别及工资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事档案管理机关存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
五、共产党员在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受处分后相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按本办法办理。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党纪处分的考核影响期内,于年度考核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将受处分人员上一年度的考核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组织)报告。
六、各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在党纪处分执行工作中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党纪处分的各项惩戒性规定及时、准确执行到位。
七、本规定由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9日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工资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省纪发〔1997〕4号文)同时废止。
今后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