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
《毕节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本科室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监管责任,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中共毕节市教育局党组毕节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0日
毕节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贵州省教育厅党组贵州省教育厅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根据市教育局工作职责,特制订本责任制。
第一条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毕节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大安全”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和“管教育必须管安全、管学校必须管安全、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不断增强底线思维,坚持齐抓共管,强化担当意识,指导督促各地各学校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和网络,全力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全面保障全市教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第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分级办学、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业务及职责层层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监管责任。
第三条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履行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职责,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结合实际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安排部署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三)了解掌握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状况,定期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形势,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培训工作,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提升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六)指导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矛盾纠纷化解,确保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到位、化解彻底。
(七)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向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指导、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八)承担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整治。
(九)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失职和违规行为。
第四条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是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二)将安全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稳定形势,坚持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行动亲自督导、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三)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稳定管理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局领导抓好安全稳定工作落实,督促其它局领导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并对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五条市教育局分管局领导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局领导是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指导抓好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部署,主持制定和落实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
(三)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协助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听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全市学校安全稳定的总体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五)全市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事件时,按照应急处置相关规定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六)负责抓好其他分管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 其他局班子成员、副县级及以上干部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其他局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工作领域及部门业务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所联系包保区域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二)其他局班子成员指导督促抓好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市教育局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部门的贯彻落实。
(三)其他局班子成员指导做好分管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严防决策不正确引发不稳定事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业务涉及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专项整治,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四)其他局班子成员分管工作、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积极协助局长或配合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局领导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五)协助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的副县级及以上干部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安全稳定工作共同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宣传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分析研究解决本科室工作职责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稳定问题。
(二)指导督促制定和落实本科室业务所涉及工作的安全稳定责任制和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各科室召开业务工作会议、检查业务工作时,将安全稳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四)配合协助安稳科开展涉及业务相关的安全稳定督查工作。
(五)指导督促所联系的县(区)、乡(镇)、学校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各科室安全稳定工作具体职责
(一)安全稳定科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维稳工作,承担市教育局安全稳定日常工作;
2.指导督促各县(区)教育局、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安全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3.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督查、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干部学习、培训等,提升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4.指导督促全市教育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障机制,指导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安全事故处理;
5.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督查和考核评估。
(二)基教科
1.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做好常规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
2.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普通中小学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渗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3.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各种大型活动的安全稳定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留守儿童、校外租住民房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三)法规科
1.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贵州省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指导督促全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教师法制宣传教育,抓好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3.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民办学校(幼儿园)依法查处;申报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不达标,一律不予批准;
4.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抓好校园内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掌握违法及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情况。
(四)职成教科
1.指导督促全市职业院(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抓好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2.指导督促职业院(校)做好学生实习、实训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3.指导督促职业院(校)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做好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学校政治思想稳定;
4.指导督促职业院(校)做好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阵地意识,做好抵御宗教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防止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学校学生中渗透。
(五)人事科
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教师群体依法依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原农校97、98级涉农专业统招未分配毕业生做好政策宣传和稳控工作。
(六)师资科
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完善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机制,扎实做好师德师风监测和业务能力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问责机制,保护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
(七)计财科
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周边地质环境进行排查监测,抓好地质灾害学校治理,对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开展安全整治。
(八)营养科
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
(九)督导室
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纳入督政、督学重要内容,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十)招生考试中心
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工作的安全维稳工作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各类招生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十一)教仪站
全面负责局机关各科室网络维护及安全,指导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教学仪器设施设备保管、使用安全。
其他科室在市教育局党组的领导下,做好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条 督查考核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责任督导和追究
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或者是恶性事件的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比照制定相应的工作责任制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