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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教育局印发《毕节市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4/16 1.9w 阅读 281 点赞

毕教发〔2017〕43号    

各县(区)教育局、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    

为做好我市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将《毕节市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资金运行安全和开餐质量。    

附件:毕节市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    

毕节市教育局    

       2017    年4    月17    日     

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      年4      月17      日     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毕节市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7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682号)的精神,规范管理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确保全市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计划”工作在各级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县(区)级政府是实施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学前教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职能部门依照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供餐范围内容与方式    

(一)供餐范围    

除县城区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对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依据2012年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时的行政区划标准执行。    

(二)供餐内容    

   2017   年3月1日  起开始供餐,每人每天3元,一年按200天计,每年每生补助600元。供餐食品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     

(三)供餐方式    

以食堂集中供餐为主,部分目前没有食堂的边远乡村学前教育机构,可就近依托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供餐,少数离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较远的目前又不具备开餐条件的山村幼儿园,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家庭托餐或向儿童提供牛奶、鸡蛋等成品的方式供餐。采用食堂集中供餐的,无论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都需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食堂建设和食堂管理    

(一)食堂建设    

各县(区)政府要以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提质升级为契机,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食堂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对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清理改造,特别是对那些至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又附设有山村幼儿园的义务教育学校,应作为重点改造的对象,对这部分学校食堂的建设要把重点放在食堂功能间的改、扩建以及食堂设施设备的投入上,财力确有困难且条件有限的地方可以暂不考虑建食堂餐厅。对新建的幼儿园食堂,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要与大数据时代背景相适应,要能与管理现代化相匹配,建设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力争一次建设到位,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二)食堂管理    

1.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明确专人对食堂进行管理,要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管理食堂。    

2.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1:100的比例配齐工勤人员,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工勤人员工资由地方财政承担,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勤人员工资由民办学校自行解决。    

3.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尤其是对于食材的验收,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做好出入库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对“计划”的食谱、食材采购等要做到每日登记,每日公示。     

四、食材采购与食品加工    

(一)食材采购    

学前教育机构食材的采购原则上按照《毕节市营养改善计划提质升级方案》规定的方式与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食材合并采购。大宗食材由县级政府进行“四统”(统招、统配、统购、统送),零星食材由所在地乡(镇)进行“四统”。学前教育机构要安排工作人员对“四统”食材进行验收,食品原材料验收需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保管,验货单上要有2人的签字。食材验收人员可拒绝接收以下食品:    

1.产品标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如: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等)。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加工    

1.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饪后至儿童食用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或低于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食用。    

2.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    

3.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计划”实施学校不得加工制售冷荤凉菜。    

5.要加强对常用但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马铃薯、四季豆、豆浆等食品的管理使用。不购买来路不明的菌类或野生菌,不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严防带毒食品进入食堂。    

五、食品安全与资金管理    

(一)食品安全    

1.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把食品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首要位置,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落实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2.认真落实每日晨检、食品留样和餐具消毒、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格操作规程。    

3.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和纸质信息专报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儿童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避免群体性心因性事件发生。    

(二)资金管理    

1. 各县(区)要严格对专项资金实行“校财局管”,按照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报账制度,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四统”集中供货单位每月将学前教育机构收货凭证汇总经乡(镇)、县两级营养办审核后到县教育核算中心报账。未经县(区)营养办领导审核签字的单据核算中心应不予报销。    

2. “计划”资金要全额用于增加儿童营养,补助儿童用餐,提高开餐质量,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各县(区)营养办要根据各地学前教育机构的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要紧紧抓住“在儿童家庭原有承担供餐费用不减少的基础上做加法”这一关键词用好用足每生每天3元的补助资金,防止“挤出效应”。    

3.“计划”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资金滚动到第二年使用,不能挪为他用。结算时间从每年2月20日起至次年2月19日止    

4.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在醒目处每天公示儿童就餐人数、食谱、当日所用食材的种类、数量、单价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定期与不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