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毕节市民政局
毕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毕节银保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
毕教发〔2021〕40号
毕节市教育局等6部门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文教卫旅局)、各县(自治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金融办、毕节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等精神,依法规范我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参与资金监管工作,形成一体化监管闭环。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各县(自治县、市、区)金融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方案》(毕教发〔2021〕6号),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智能监管,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财务资产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积极推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使用规范合同,完善合同条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签约履约行为。
保障专户信息数据安全
涉及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及相关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的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采用数据分级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不得用于与履职无关的用途。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以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信息主体,并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
严控风险
各县(自治县、市、区)摸清底数,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资金监管路线图,确保8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合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附件:1.毕节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
2.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银行资格审核标准
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毕节市民政局 毕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毕节银保监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
2021年8月11日
附件1
毕节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资金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高中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类涉及以上学科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线下)。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类涉及以上学科高中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及进行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培训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线下)。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第三条 毕节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
凡具备监管能力并拥有自主开发的资金监管平台银行均可向所在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自治县、市、区)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以比选等方式确定1至2家能满足服务需求的合作银行,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金融部门对监管银行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及时公示评估及调整结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经所在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2日之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专户时,自助与教育行政部门、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缴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专户信息。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培训机构2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应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不超过60节堂课”的收费要求。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明确告知退费规定,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当学员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难”“跑路”等特殊情形时,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优先用于培训费退还、教职员工工资支付等支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用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进行抵质押。
第十一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根据合同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固定最余额不低于10万元,开展培训前存入。 当校外培训机构专户中最低余额或当日(一周)累计提取资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银行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1)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10万元;(2)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预收经费的10%;(3)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其预收经费的30%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预收经费的70%;(4)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当天告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做好专户资金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由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十五条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处罚。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毕节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避资金监管,拒绝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
(二)巧立名目逃避监管、收取现金不入账、侵害消费者权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预收取费用的;
(四)未严格执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附件2
毕节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资金监管银行资格审核标准
为执行《毕节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保障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监管银行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一、监管银行准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在我市设立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的商业银行;
2.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外培训机构需求,提供具有自主开发并上线运营,具备数据分析、服务保障、风险预警和结果应用等功能并按照本方案执行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为“监管平台”);
3.财务状况良好,本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
4.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本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资金监管平台标准
(一)监管平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1.行政部门监管服务功能
(1)平台需具备电脑PC端及手机APP功能,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监管平台随时调阅与监管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录库、机构招生宣传、课程设置备案表、收费标准备案表等信息。
(2)根据《毕节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给每个培训机构专户设置最低留存余额账户10万元并保障不对外支付结算。主要用于机构不能正常办学时,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3)各层级账户均可设置查询权限,掌握资金流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监管平台实时获取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监管账户的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账户状态等数据。
(4)系统实现风险隔离化、操作线上化、流程自动化,在不增加教育行政部门额外工作量前提下,实现培训机构运营的事前防治、事中控制,杜绝培训机构挪用资金、拒绝退款等侵权行为。
2.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功能
(1)平台应提供课程发布、选课扫码收费、报名查询、课程维护、电子对账、退费处理等功能。
(2)为培训机构提供信息化招生办学服务,支持培训机构现有招生渠道接入。
(3)绑定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实现资金路径可查询。培训机构可根据权限设置,实时查询账户资金信息。
3.家长学生服务功能
(1)平台应具备在柜台、网银、微信、支付宝终端等多渠道缴费功能,满足学生家长的便利性要求。
(2)支持通过二维码、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手机App等多路径实现报名、选课、扫码缴费、课时查询、退款申请、违约申诉等便民服务。
(3)校外培训机构按约定完成相应课程服务后,通过校外培训机构服务端发起消课申请,经家长确认后,可将监管账户最低余额转入校外培训机构普通账户。
(二)监管平台的安全保障
1.资金安全保障。监管银行应当提供监管平台等级保护证明资料,按照国家等级保护三级标准搭建金融安全级别的系统及数据库,依法保障监管资金安全,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监管银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监管资金购买相应的保险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2.培训机构和家长的银行账户信息保障。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银保监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开展资金监管服务,并对提供监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安全管理义务。
3.便捷操作流程。针对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涉及学生家长人群数量庞大的特点,在资金缴费等诸多环节,应当有科学的流程、先进的账户层级、稳定的技术支持实现培训资金统一管理,提高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效率。
三、有关要求
1.严格履行资金监管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提供属地化、便利化服务。
3.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数据信息不向外泄露。
毕 节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印发
共 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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