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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5 2.2k 阅读 370 点赞

毕教督〔2021〕61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

印发《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民政局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毕节市公安局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

毕节市广播电视台



2021年8月12日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黔教督〔2021〕1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实现无证办学机构动态清零,切实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纠正虚假宣传、提前教学、超纲教学、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促进校外培训环境极大改善,学生和家庭负担极大减轻,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整治范围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无证无照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开展违法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规范办学行为整治、开展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或者参与培训行为整治、提升教育服务水平整治等四大方面内容。

(一)违法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整治

1.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各县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完成时间:8月30日。牵头单位:毕节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有照无证。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按程序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再开展。(完成时间:8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有证无照。对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而未在民政或市场监管登记的,尽快完成登记,义务教育阶段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已经登记为营利性的,在市场监管局注销登记,重新在民政局登记为非营利性。(完成时间:8月30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4.有照有证。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设置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或管理不规范,拒绝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规定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二)规范办学行为整治

1.招生行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以签订不公平协议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广告行为。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完成时间:8月30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政府)

3.培训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完成时间:8月2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或者参与培训行为整治

1.依法聘用教职工。校外培训机构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严禁无证上岗,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一经发现,吊销办学许可证。教职员工招聘要严格按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开展入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有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坚决不予录用。(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2.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立教师黑名单制度。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采取零容忍,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吊销教师资格证。同时,坚持组织教师签订《毕节市中小学教师拒绝违规兼职兼薪(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承诺书》。(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3.严查合作办学。针对合作办学中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教研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升教育服务水平整治

1.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学校学得更好。(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课后服务。建立健全课后服务政策,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综合素质能力。(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各县市区政府)

3.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组织推荐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完成时间:9月30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步骤

(一)机构自查(2021年8月底前完成)。

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对照设置标准,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等进行自查整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停止暑期、法定节假日、周末培训活动。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的机构要自行停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但办学条件不达标、培训活动不规范的培训机构,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整改到位(详见附件8)。

(二)县级检查(2021年9月底前完成)。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在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拉网式集中检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号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处理。全面落实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

(三)市级督查(2021年10—11月)。

从10月开始,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共分成4个组分别对各县(自治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详见附件2)。

五、职责分工

(一)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统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措施,确保校外培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落地。

(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教研机构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垄断行为等进行查处,依法将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有证无照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做好已登记为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注销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违规与培训机构合作的教育系统教职工的有关处理,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

(五)民政部门:做好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六)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入职资格审查,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卷款跑路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联合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九)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

(十)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行为。

(十一)广播电视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联系工作副秘书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局、市广播电视台、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深化教育行政执法,建立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局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防止多头执法,依法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县(自治县、市、区)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黔教督〔2021〕10号)及本方案要求,制定县域内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和责任人,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压实暑期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确保行动计划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切实提高师德师风水平。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依法依规办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建立台账逐项整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将对本次专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未整改、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问责。

(六)准确信息报送。建立月报告制度,从8月起每月28日前各县(自治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及《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度情况统计表》经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报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市政府。各督导检查组在10月、11月25日前将督导检查报告及《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工作表》《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督查登记表》经组长审签后反馈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梅,电话:0857—8237922,邮箱:8237922@163.com。

附件:1.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督查人员分组表

3.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督查工作表

4.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督查登记表

5.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6.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7.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度情况统计表

8.毕节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查表

附件1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泉松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文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欧阳嘉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马锷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仕康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孕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张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谌业忠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袁顺国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杨廷兵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杨尚东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附件2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督导检查人员分组表

序号

组别

牵头单位及领导

成员

联络员

督查县(自治县、市、区)

1

第一组

马锷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兰明 市教育局安稳科科长18908575159

大方县、黔西市、金沙县

2

第二组


王孕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同志

龚才化 市教育局法规科负责人18985353159

七星关区、金海湖新区、百里杜鹃

3

第三组

李卫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毕节市税务局有关同志

陈泰 市教育局基教科科长18985899616

织金县、纳雍县

4

第四组

王仕康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广播电视台、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有关同志

张庭跃 市教育局师资科科长13985872996

威宁自治县、赫章县


附件3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督导检查工作表

督查县(自治县、市、区):

督查组签字:

督查内容

主要做法及成效

发现主要问题

处理意见建议

机制建设

建立县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民政、金融等多个部门、全方位联动的培训市场网格化监管体系。




违法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整治

是否存在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非企业单位登记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进行取缔。




是否存在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超出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并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培训。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设置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依法审批情况。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稳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非营利性登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辖区内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展线上培训。




规范办学行为整治

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营销、签订不公平协议等违法违规活动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情况。《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方案》(毕教发〔2021〕6号)落情况。




辖区内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内容是否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材选用是否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是否保存,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明确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节课时。是否与金融部门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费监管专用账户。




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或者参与培训行为整治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上岗教职工开展入职资格审查。





是否存在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组织签订《毕节市中小学教师拒绝违规兼职兼薪(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承诺书》情况;是否存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或举办培训机构,。




是否存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将校舍租给培训机构;以上机构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引诱学生参加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




提升教育服务水平整治

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教学和教师评价体制改革,实施公办强校计划,扩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学校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落实情况。




加强课后服务。加大投入,丰富课后服务形式和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和开拓视野,切实增强综合素质能力落实情况。




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组织推荐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的工作开展和查处情况。








附件4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督查登记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检查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照情况

□有照有证□有照无证□无照无证

培训机构有关情况

培训对象

□幼小衔接□小学□初中□高中

培训类型

□学科类□语言能力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其他类

培训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末□假期(寒暑假及相关法定假日)

培训场所

性质(普通住宅、商住楼、办公楼、其他)

所在楼层

面积

授课教师

人数

拥有教师资格证人数

是否聘有公办教师授课:□是□否

在校生规模

安全隐患

(如有,请填写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如无,填写“无”)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跨度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类活动

□是□否

培训内容与招生入学挂钩

□是□否

存在超纲超前等教学行为

□是□否

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行为

□是□否

培训内容及教材是否登记备案

□是□否

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是□否

检查结果

合格

限期整改

停止办学

其余处置意见





列入黑名单或白名单:□黑名单□白名单 

备注:





附件5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机构类别

办学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

构

地

址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类

型

培

训

时

间

培训场所


在

校

生

规

模

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现有工作人员及有关情况

是否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类活动

是否与招生入学挂钩

是否

存在

超纲

超前

等教学行为

收费

情况

是否

存在

虚假

宣传

等不实宣传行为

培训内容及教材是否登记备案

是否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黑名单或白名单

检查结果

性

质

所

在

楼

层

数

面

积

账

号

开

户

行

教职工人数

授课教师人数

拥有教师

资格证人数

拥有其他

资格证人数

收

费

标

准(元/时)

收费时间跨度

1

A1

A2

A3

B

C

D

E

F

G

H1

H2

H3

I

J1

J2

K1

K2

K3

K4

L

M

N

O1

O2

P

Q

R

S

T

U


填表说明:

1.A3机构类别填写营利性或非营利性;B拥有“办学许可证”的填写相关编号,无相关证照的填写“无”;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关证书填写,无相关证书的填写“无”;D具体到门牌号或道路;E填写“小学”“初中”“高中”“幼小衔接”,涉及多个学段的均应填写;F学科类培训(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程有关的培训)填写“1”,语言能力类培训填写“2”、艺术类培训填写“3”、体育类培训填写“4”、科技类培训填写“5”、其他类培训填写“6”,涉及多类型培训的需全部填写;G培训时间周一至周五填写“1”,周末填写“2”,假期填写“3”;H培训场所性质填写普通民宅、商住楼、办公楼、其他;J填写的是培训机构开设的用于学杂费等经费结算的银行账户; R填写是否使用或参照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U检查结论填写合格、限期整改、停止办学、其他处置意见(需具体说明)。

2.本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汇总,于2021年8月27日前市教育局。


附件6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县(自治县、市、区)

机构

总数

证照情况

安全隐患

培训类型

黑名单和白名机构数

备注

有照有

证数

有照无证数


无证无

照数


存在

不存在

学科类

语言能力类

艺术类

体育类

科技类

其他类

黑

名

单

数

白

名

单

数

1


A

B1

B2

B3

C1

C2

D1

D2

D3

D4

D5

D6

E1

E2


填表说明:A-E均填写涉及相关情况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均填写数字),本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进行汇总,于2021年8月27日前报市教育局。



附件7

毕节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进度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县(市、区、特区)

应治理的机构总数

治理情况

整改后结果

合格

停止办学

限期整改

合格

停止办学

继续整改

总计

其中:

学科类

总计

其中:

学科类

总计

其中:

学科类

总计

其中:

学科类

总计

其中:

学科类

总计

其中:

学科类































填表说明:本表由县(自治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进行汇总,于2021年8月27日前报市教育局。

附件8

毕节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查表

机构名称


办学地点

县(区)镇(乡)街道大厦(小区)栋单元号


机构举办者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机构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办学许可证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培训机构有关情况

机构类别

□营利□非营利

举办者类型

□个人□单位


机构属性

□有限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培训对象

□幼小衔接□小学□初中□高中


培训类型

□学科类(含语言类)□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其他类


培训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末□假期(寒暑假及相关法定假日)


培训场所

性质

所在楼层

面积



工作人员

教职工人数

拥有教师资格证人数


授课教师人数

拥有其他资格证人数


银行账户

账号

开户行



在校生规模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跨度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类活动

□是□否


培训内容与招生入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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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超纲超前等教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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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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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及教材登记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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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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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若存在虚报、瞒报、欺诈等不实行为,一经查实,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时间:年月日


备注: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上的编号,无相关证照的填写“无”;2.培训对象涉及多个学段的均需勾选;3.培训场所性质选择性填写普通民宅、商住楼、办公楼、其他;4.银行账户是指培训机构开设的用于学杂费等经费结算的银行账户;5.收费标准按照平均每小时多少元进行折算;6.《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是指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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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