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教育局毕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毕节市“校园餐”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校园餐”财务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毕节市“校园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教育局毕节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毕节市“校园餐”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校园餐”财务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开餐的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园餐资金,包括学前和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义务教育“5+X”中X部分资金、学生缴纳的学生餐资金,教师陪餐费等与校园餐运营相关的全部资金。
第四条 校园餐资金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成本核算、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非营利性,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饭菜定价等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并将“校园餐”经费管理纳入财务管理重要内容。2025年秋季学期起,县级教育局实行中小学(含幼儿园)“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校财局管模式,全县(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营养餐资金、学生餐资金、陪餐费统一专账管理,安排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对“校园餐”资金和账务进行管理,县级教育局财务部门实时提供所有公办开餐学校分账核算账务及银行流水,接受各级部门监督检查,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市属中小学、幼儿园2025年秋季学期起学生餐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学校财务部门分账独立核算,准确体现收支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有序支持学校改善供餐条件,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教育局、开餐学校根据本级财务体制,按照岗位分离原则,安排足够数量的财务人员对“校园餐”资金进行管理,严禁一人包办。开餐学校财务人员按月到县级教育局“校财局管”管理部门对“校园餐”资金据实进行财务结算和支出,并将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反馈学校食堂。教育局财务部门实时提供所有公办开餐学校分账核算账务及银行流水,接受各级部门监督检查,确保经费收支公开、透明。
第七条 营养餐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学前和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上级指标,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调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配套县级资金。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校园餐资金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义务教育“5+X”中X部分资金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进行收取,收取后缴存县级指定学生餐资金账户。学生家长或学生可直接将资金缴入指定学生餐资金账户。
第九条 学生餐资金由学校组织收取,各学校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指定对公账户。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除外)鼓励推行刷脸支付。因特殊原因家长或学生确实不具备网上缴费条件的,可由经办教师代收后第一时间帮助转存到指定账户,经家长或学生签字确认后到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条中小学食堂非特殊原因不单独开设教师食堂、学生食堂不单独开设教师餐,需单独开设教师食堂或单独开设教师餐的学校,须书面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且餐食标准不得与学生餐标准有较大差异,不得挤占食堂经费;幼儿园教职工在园就餐严格按照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陪餐名义挤占学生伙食,按计划每天至少安排2名自费陪餐人员除外。中小学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需与学生同餐同价,据实缴纳餐费,需长期在校就餐、就餐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应在购买食材时提前将教职工就餐所需食材纳入采购范围。陪餐费在陪餐活动发生时据实收取或缴纳,外来人员产生的临时陪餐费直接缴纳进入指定账户,并及时用于学生加餐。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营养餐资金严格按照“按月拨付、次月清算”的要求,在收到食材配送企业发票30日内完成报账和支付工作。县级教育局或学校可与食材配送企业约定每月开具发票的固定日期,便于按月开展结算工作。各学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在每学期结束1个月内100%拨付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5+X”中X部分资金、学生餐资金、教职工陪餐费等在收到食材配送企业发票30日内完成报账和支付工作。既开设营养餐又开设学生餐的学校,原则上“5+X”中X部分资金、学生餐资金、教职工陪餐费和营养餐资金每月一起同步进行结算,非必要不分别错开时间报账,同一单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报账结算,减少财务人员往返“校财局管”部门次数。市属学校学生餐资金执行按月报账结算机制,不得以设置较长账期为由长期滞留学生餐资金。
第十三条各级部门监督检查、学校教职工计划外临时产生的陪餐费,资金收取后当月内用于采购食材反哺学生开餐。
第十四条按学期清算收取的各项“学生餐”资金,秋季学期结余资金滚动到春季学期继续使用,春季学期结束后的结余资金应及时清退给学生,结余较少资金滚动秋季使用。各学校要结合资金收支情况,通过调整菜谱、有序提高供餐质量、科学合理调整餐标等方式按月合理平衡使用资金,确保供餐质量满足营养需求,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开餐工作。
第十五条中小学收取的学生餐资金应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等供餐成本,其中用于采购食材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按学期),工人工资、食堂运行等总成本费用不超过30%(按学期)。义务教育营养餐学校从事寄宿生早晚餐工作产生的工勤人员工资可纳入早晚餐成本核算,原则上每人单日早晚餐工资金额不超过本人单日营养餐工作标准。义务教育“5+X”资金全部用于食材采购。
第十六条从学生餐资金提取工人工资的学校,签订劳务派遣或劳务聘用合同时,要明确约定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将个人应缴部分直接转嫁到学生餐资金中,单位应缴部分应在工资总额中体现。高中和中职学校建议按1:60 的比例核定工人数量,合理控制食堂工勤人员数量,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制定工资标准(含社保),有效控制食堂运行成本,将学生餐费尽可能用于采购食材提高供餐质量。采取劳务外包的学校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按实有工人数量和工资标准按月据实进行结算,不得搞一刀切“包干制”损害学生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实行教育部门、食材配送企业账户共管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督促食材配送企业开设“校园餐”资金结算账户,各县(市、区)教育局明确1名熟悉财务和学生餐资金管理政策的工作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共管该账户资金收支。各县(市、区)教育局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督促食材配送企业每学期开学前建立二级供应商档案,二级供应商是否真实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核实。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报账程序后,相关资金进入配送企业专户。食材配送企业需要支付相关资金时,不得向无关单位及个人账户转账,不得支付正常运行所需成本(水电、人工、税费等)以外资金,企业合理正常的资金支付需求县(市、区)教育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每学年所有资金结算结束后,正常利润结余由企业自由支配。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共管账户管理人员每月5日(周末和节假日顺延)前将企业共管账户上月管理台账和银行流水同步报送市教育局财务科和学生餐管理科室。
第六章 资金管理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严禁将收取的“校园餐”资金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严禁通过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个人或集体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严禁跨学期收取。特殊原因代收代缴的严格按程序备案。
第二十条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以“校园餐”名义违规“搭车”收费。严禁坐收坐支、只收不缴、部分缴存等行为。严禁将陪餐费“只收不支”,严禁强制按学期一次性收取陪餐费,严禁将陪餐费在未实际采购食材的情况下支付供餐企业。严禁大幅调整供餐标准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严禁“突击消费”支出结余资金。严禁白条、随货同行单入账,严禁使用现金进行食堂工资发放,劳务外包严禁使用自制工资表格、签字表册等直接入账。
第二十一条严禁用学生餐资金发放教师陪餐费(看护费、托管费)、严禁在学生餐资金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贴补贴、招待费,严禁用学生餐资金偿还债务和开支行政运行费用,学生餐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营养餐学校严禁用学生餐资金支付应由政府承担的食堂工人工资及社保,严禁支付校内聘用其他人员工资。
第二十二条严禁以任何形式挪用学生餐资金。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校园餐”资金规范管理的重要性,从根源上阻断资金管理廉政风险,全面规范“校园餐”资金管理。对于瞒报、谎报数据的,不按时报送台账和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问责。对挤占挪用资金、工作开展过程中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按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如发现与国家、省出台的新规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毕节市教育局、毕节市财政局印发的《毕节市学生餐资金管理正负面清单》(教-2024-73)、《毕节市“校园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毕教发〔2025〕9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毕节市“校园餐”资金特殊情况代收代缴备案表
2.毕节市“校园餐”企业共管账户资金管理台账
3.毕节市学生餐资金专户管理台账

附件1
毕节市“校园餐”资金特殊情况代收代缴备案表
学校:单位:元

附件2
毕节市“校园餐”企业共管账户资金管理台账
学校:填报人:单位:万元
此表由县教育局共管账户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流水汇总统计如实填写,每月5日前报送。
附件3
毕节市学生餐资金专户管理台账
学校:填报人:单位:万元
此表由县教育局校财局管财务人员根据分校核算账务如实填写,每月5日前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