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2024/04/02 9.1k 阅读 236 点赞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3〕67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结合实际,会同市人社局起草了《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3-4月12日(七个工作日)。

二、请书面将意见反馈至126邮箱:szk6555@126.com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




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

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杠杆作用,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6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毕节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五条,补充要求如下。

1.提供经用人单位初审、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认证材料。

2.提供当年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合格佐证材料。

3.持有中小学(幼儿园)系列高学段教师资格证可以申报低学段任职资格,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不得申报高学段任职资格。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师资格证可以申报普通中小学相同学科任职资格。

4.基层服务经历按毕节市教育局有关城镇教师服务基层工作的要求提供材料。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可不作基层服务要求。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1点和第5点、第十四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1点。

除提供学校出具的师德师风考核材料、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度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按《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不低于85分的评分表(达不到85分的扣减当年任职年限)外,申报人员还须按以下类别提交材料。

1.教学岗位人员循环教学。循环教学指根据学科特点,小学分低、高两个学段或低、中、高三个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由用人单位根据循环教学要求核准并出具证明材料,教学点、特殊学校和专门学校根据实际安排循环教学,具备破格条件的提供近三年以来的循环教学材料。循环教学只需承担过循环教学要求的年级即可。同一年跨年级任教的按其中一个年级认定。

2.教育管理人员。教育管理人员申报高级任职资格,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教育管理人员3年以上和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佐证材料。

3.教科研人员。提供近3年撰写的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每份不少于3000字,并须提供查重机构查重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超过30%的报告单,并至少提供1次独立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文件依据。

4.教师发展中心人员(含未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育服务机构人员)。提供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每份不少于3000字,并须提供查重机构查重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超过30%的报告单,至少提供1次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文件依据。

5.工作量。

(1)教学岗位教师工作量,高中不低于10节/周、初中不低于12节/周、小学不低于14节/周,学前教育不低于5个半日活动/周(提供课程表印证)。

(2)其他教学环节人员工作量,承担教学任务工作量至少为教学岗位教师工作量的一半,并完成25节/学期听课任务。

(3)教育管理人员须完成25节/学期的听课任务。

(4)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2024年1月1日前听课20节/学期,2024年1月1日后按《评审条件》附则规定执行。

(5)其他未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育服务机构人员,工作量按教师发展中心人员执行。

(6)听课记录需提供听(评)课原始手写记录材料(需注明学校、班级、学科、执教人、时间、节次等关键信息,信息缺失、涂改较重、逻辑混乱等均不予认可)。

第六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2点、第十四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2点。  

1.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的,提供至少一学年的学校安排依据、计划、总结,并由学校出具完成工作任务的证明。

2.辅导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的,提供学校安排、个人计划、总结、学生名单、活动过程记录等佐证材料。

3.承担校本选修课的,提供学校安排依据、一个学期不低于16周的教学设计、个人计划、个人总结。

第七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3点、第十四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3点。

校本教研是指校内开展的教学研究活动,包括校本教学研讨、比赛、教研组活动以及校本教研课题等。

1.以校本教研课题申报的,提供立项依据、结题(总结)报告(不低于5000字,同时须提供查重机构查重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超过30%的报告单)、结题(项)证书。2024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研究时间不低于1年。主持或参与教育集团、县(区)级及以上课题均不能替代校本教研任务。

2.以校本教学研讨、比赛、教研组活动申报的,提供学校下达的任务单、针对某一主题的专门活动设计方案(明确主持人和参与人)、不少于8次活动简报、1份完整的总结报告(不低于5000字,同时须提供查重机构查重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超过30%的报告单)。

第八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4点、第十四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4点。

1.示范课、半日活动展示、专题讲座。

承担县(市、区)级及以上示范课(2次观摩课可按1次示范课计算)、半日活动展示、专题讲座(不低于1小时)的教师,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的组织文件和签章发放的结论性证书。

非教育行政部门或非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和签章发放的结论性证书不予认可。

证书没有明确写清楚观摩课、示范课、半日活动展示和专题讲座的不予认可。

各类评委、点评、交流发言、演讲比赛、宣讲活动等均不视同为观摩课、示范课、半日活动展示和专题讲座。

2.指导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

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周期不少于一年),提供被指导教师的二级、三级的资格证书或新聘任的文件、学校安排的依据或外校的聘请指导聘书、个人计划、双方协议、指导培养记录、不少于8次的指导过程性材料、个人总结、至少一名被指导教师的成效印证材料(获得表扬或表彰、教学质量获奖、执教优质课获奖、承担校本教研任务、参与县级以上课题、评为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职称晋升等均可)。

电化教育人员提供本区域教师信息化教学活动文件方案、总结(每份不少于3000字,并须提供查重机构查重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超过30%的报告单)。

第九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四条第一款任职条件第5点。

城镇教师提供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依据。薄弱学校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区域行文认定,申报职称时提供认定文件。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可不作此要求。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1点、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1点。

1.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下同)。只依据教学成绩评选出来的奖不属于优秀教学成果奖。

2.优秀教学成果奖、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奖项须提供相关组织文件、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

优质课必须为一节完整的课堂教学,是教师课堂教学能力、教学水平的综合体现,且是面对面的线下评选。时长在40分钟及以上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网络空间应用优质课、优质录像课、优质教育资源、主题班会优质录像课获奖可以视同为优质课获奖使用。跨区域参加、组织单位对本单位无管辖权限的优质课获奖,以及各类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评选的优质课均不作为优质课获奖使用。

“教学技能比赛”一般指教师以一堂完整教学课为基础进行的教学能力比赛。其他围绕教师教学基本功能力开展的课件制作、教具制作、实验操作、微课、精品课、“三字一话”应用能力大赛、微班会课、团务技能、少先队队课竞赛等,省级一、二、三等奖可以视同为“教学技能比赛”市级一、二、三等奖使用,市级一、二、三等奖可以视同为“教学技能比赛”县级一、二、三等奖使用。

优质课竞赛、教师教学技能比赛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第十一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2点、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2点。

1.表彰。表彰指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及以上的表彰,或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的表彰。其他非党委、政府的表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不作为表彰条款使用。各级名师、名班主任、名校(园)长视同为同级政府表彰使用。

2.表扬。表扬包括市(州)级党委、政府及以上的表扬,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的表扬。县级党委、政府及其他非党委、政府的表扬、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非教育行政部门的表扬,不作为表扬条款使用。

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3年及以上(高级为连续担任、中级为累计担任),且因承担集体工作而获得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除优秀辅导员、优秀团干部外,其他均指各级党委、政府授予,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其他部门授予的称号),提供授予称号文件和工作证明。

所带班级或团队、幼儿活动在评选中获奖,除优秀团支部、优秀(星级)少先队集体外,其他获奖均指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同级其他部门组织开展的。

4.集体评选获奖。教育管理人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的工作,在县(市、区)级以上评选中获先进集体、优秀党组织、安全文明校园、文明校园、师德师风示范校称号。其他示范学校、示范单位等不视为获奖。

5.因从事临时工作获得的奖项,如高、中考优秀评卷教师,参加培训的优秀学员、优秀教师、优秀工作坊主,组织某项活动获得的优秀教师等,因临时组织的某项活动而获得的组织奖(如优质课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等,不视为在评选中获奖。

6.以上表彰、表扬、获奖,均指覆盖所规定行政级别范围内全体人员的表彰、表扬等,不包括专项或单项工作。

第十二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3点。

1.“公开发表较高质量论文”,是指所发表论文与申报专业或从事工作相符,2024年1月1日起所发表的论文不低于3个版面,且为教育类或学科类期刊。现行的《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2010年出版的第五版。教育类为G4开头,以《贵州教育》为例,其CN刊号为52-1030/G4,其中的“G4”就代表它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属于教育类。学科类以此类推。

2.“获奖论文”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的专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的教育教学论文评奖中获奖的论文,并与所任教学科和从事工作相符,包含教学设计、案例、课例,需提供组织文件、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其他如诗歌、小说、散文、随笔、征文等获奖不视为“获奖论文”。

第十三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3点、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4点。

1.推广成果仅指课程、教材、教法研究三个方面。

2.在课程、教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须提供省教育厅批复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进入贵州省教育厅的用书目录,此类成果推广仅限课程、教材主编使用。

3.在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是指:市(州)及所在地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含主持人排名前6)或市(州)级特等奖(含主持人排名前6)。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含主持人排名前10)或市(州)级特等奖(含主持人排名前10)。推广排名以教学成果奖证书排名为准。

4.课程、教材、教法研究推广提供须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下达文件、推广验收证书、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不少于3万字的成果推广论证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成果概要、问题的提出、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与方法、推广实践的总体效果等,查重机构查重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超过30%的报告单)。

幼儿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学成果奖交流文件、教学成果奖证书、主旨讲座证书、活动文件、活动证书、活动简报。

6.特殊教育教师承担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提供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活动文件、培训讲座内容等印证材料。

第十四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5点。

1.按上学年课程表提供完整的手写教学设计,自选的2-3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2.教学成效突出,是指同时达到在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和获一等奖当年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排名前30%。

3.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根据提供的手写教学设计和1节不低于40分钟的课堂实录视频进行质量综合评价,确定现场答辩名单,同行专家通过上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评审。

4.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根据提供材料进行质量综合评价,确定进入现场答辩名单,同行专家通过上课、说课、答辩等方式评审。

第十五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4点、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5点。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竞赛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做到“零收费”,有学生交费参加竞赛活动不予认可。

2.参加市(州)级及以上竞赛活动须提供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活动文件和学校的具体竞赛方案,参加县(市、区)级竞赛活动须提供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活动文件和学校的具体竞赛方案,同时提供获奖文件、学生获奖证书、与学生对应的教师辅导证书(或者学生证书上直接署名指导教师)。

3.指导集体项目获奖的按1人(次)获奖计算。一个集体项目参加学生在10人及以上的,指导集体项目排名前3的辅导教师均可视为获得指导1人(次)学生获奖。一个集体项目参加学生在10人以下的,该项目由n名教师共同辅导,每名辅导教师视为个人获得指导n分之一人(次)学生获奖。

第十六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5点、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7点。

1.同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2.提供所任教年级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的文件(一等奖比例不超过评奖年级数的10%)。

3.提供学校出具的在同类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中取得一等奖的所任教年级的任课教师名单。

4.提供获一等奖当年学校所有教师按学校评价方案规范评价后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教师个人在学校教学业绩评估中的排名统计表,并明确标注名列前30%名单。

第十七条  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8点、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11点。

1.本业绩条件中提到的课题从2024年1月1日起立项的研究时间不少于1年。

2.教育科研课题专指国家、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规划课题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认可的相关课题。

3.课题均须提供结题(项)证书、立项文件(参加人员有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审批表)、结题(总结)报告。

4.教研基地项目建设提供项目申报书、教研基地项目建设文件、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不少于1万字、查重机构查重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超过30%的报告单)、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明显效果成效证明。

5.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是指由本人主持设计的教学软件、主编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提供设计的教育教学资源被采用的文件依据。

6.政策研制转化,提供由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政策研究内容和研制组织人员名单,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同一款业绩条件中,若县、乡(镇)教师满足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师业绩条件的,视为满足该条业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文件均指完整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提到的课题,凡是校本课题跨校主持或参与、县(市、区)级课题跨县主持或参与、市级课题跨市主持或参与、省级课题跨省主持或参与的均不认可。

第二十二条  任职年限的起止时间,按取得资格后正式聘任时间计算。取得任职资格以来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业绩。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申报现从事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可申报平级转评。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又申请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破格条件申报。以上均须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可按乡(镇)条件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毕节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毕人社通〔2015〕2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