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18〕392号)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毕市公积金字〔2018〕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进一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落实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为无房子女购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同意,所购(建、修)房屋不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能以该套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职工正常还款次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间隔时间为12期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只提取一年的还贷金额,且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间隔时间为12期以上)。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四、缴存职工所购房屋不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不能以该套购房手续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申请人如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但是已经离婚将债权债务判决或签署协议公证给另一方的,应在结清该笔住房贷款或变更抵押及贷款信息不再是该笔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后方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家庭房屋套数的认定以家庭个人征信报告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执行时间以2019年8月1日前录入系统并经第一审人员审核通过为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楼盘准入基本条件为:《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证齐全,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要负面信息、企业信用良好。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原则上应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贷款银行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以该账户内的保证金作为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借款人贷款的担保,并保证该账户内的款项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并按对每个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金额的3%逐笔存入保证金账户。
九、毕市公积金字〔2016〕12号、毕市公积金字〔2018〕2号及毕市公积金字〔2018〕14号等文件中所涉及的条款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本通知由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