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节市
政策通知公告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6/04/17 2.0w 阅读 419 点赞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三、提高贷款额度支持购买“好房子”。缴存人家庭购买经县级住建部门认定的“好房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该政策可与毕节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四、提高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计算。

五、支持缴存人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提取金额不超过经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

六、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1套自有住房物业服务费,自物业费缴纳凭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物业费且不超过4000/年。该提取事项不计入自然年度提取次数,但两次物业费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

本通知自202651日起施行,暂定试行期为1年。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4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