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升购房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全文印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
(一)修订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将原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修改为:“第十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自首次还款后至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含补息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协议,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约定提取金额不大于下一期应还款额;若采用提前部分还款(结清)的方式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提前部分还款(结清)金额。”
(二)修订第二十三条。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职工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且再次提取应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职工上次提取及本次提取均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受提取次数及时间间隔的限制。”
(三)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2、3项。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2、3项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含补息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若约定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协议书》;若采用提前部分还款(结清)的方式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还需提供贷款发放方(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个月还款计划表、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本息的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二、修订《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
(一)修订第十一条第(八)款、第十九条第(四)款。将原第十一条第(八)款修改为:“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八)贷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60%;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也应小于或等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60%。”
将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第十九条 (四)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及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实际贷款额度=(贷款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6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指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申请人所有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合计值。”
(二)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将原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职工及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近24个月(含)内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属于助学贷款且已结清的除外);近60个月(含)以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包括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担保人)。”
修订后的《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