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毕节市教育局
毕检会〔2016〕 10 号
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毕节市教育局民生资金保护专项工作衔接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现将《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毕节市教育局民生资金保护专项工作衔接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毕节市教育局
2016年5月30 日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毕节市教育局
民生资金保护专项工作衔接机制
为加强我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在民生资金保护工作领域的协作配合,增强打击民生资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11月29日)、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大扶贫战略行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黔党发[2015]2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民生领域开展整治铸廉三年行动的意见》(黔委厅字[2015]7号)、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民生整治铸廉行动的实施方案》(毕委办字[2015]21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衔接机制。
- 总 则
第一条 本工作衔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教育局之间为了共同做好打击破坏民生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办案环节,为依法、高效办理案件而建立的联络员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毕节市各级检察院、各级教育局。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要从有利于依法打击民生资金领域犯罪、促进毕节试验区协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努力探索、完善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在工作中必须坚持立足本机关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好立案监督、引导取证等职能,教育局应当做好案件及案件线索移送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办理案件涉及的移送、举报、备案、通报等材料以及案件线索、工作信息等,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所办理的案件,应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不宜对外公开的案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六条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为本工作衔接机制的具体负责单位。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七条 联络员是人民检察院与教育局进行民生资金保护工作数据统计、信息联络、文书材料传送及办理其他具体日常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应明确相关内设机构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各自联络员,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将人员变化情况互相通报进行备案。
第九条 联络员负责沟通信息、联系开展工作、报送材料、接收相关资料文书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 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应加强工作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案件信息、工作情况,双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与民生资金保护相关工作信息、动态,积极开展系统预防、帮助排查风险、堵漏建制、推动健全和完善民生资金监管制度机制。
第十一条 教育局在工作中发现民生资金领域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发现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案件线索。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民生资金保护领域案件时,应当与教育局进行联系,主动向其沟通、反馈办案信息(因保密规定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 民生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移送民生资金基础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民生资金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后提供给人民检察院,便于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及时提出预防建议等。
开放、移送的信息资料包括:涉及民生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单位或部门等文件资料;部门涉及民生资金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及资金拨付等环节资料。
第四章 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
第十四条 教育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资金保护案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派员介入,提出办案建议等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生资金保护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可邀请教育局的专业人员进行探讨、咨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对具体民生资金保护领域犯罪案件的会商,由办案单位召集另一单位进行,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会商意见执行;会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办案单位书面请示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再次召集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会商意见执行。会商意见不一致的,办案单位应按其上级部门的意见执行,另一单位按各自程序办理,不受会商意见的影响。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教育局会商案件应形成会商案件笔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商的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并由召集会商的单位留存。
第五章 职务犯罪预防制度
第十八条 教育局在重点工程建设及大宗教学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应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投标人或供货商资格预审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针对民生资金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积极提出有操作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教育局按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实行精细化预防。
第六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是人民检察院、教育局为了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民生资金保护领域执法司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改进工作衔接机制而专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由人民检察院或教育局负责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研究解决民生资金保护领域刑事犯罪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互相通报开展衔接配合工作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应通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立案监督、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行政执法单位应通报查办、移送案件及案件线索等情况。
(3)针对民生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和诱发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犯罪规律作总结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事前防范。
(4)研究解决工作衔接机制的改进、完善事宜。联席会议决定对本工作衔接机制进行修改的,可以会议纪要方式进行通报,不再另行制定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机制自会签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毕节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该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和联席会议等制度。
附件: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毕节市教育局
民生资金保护工作衔接机制联络人员名单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联络员:
李 剑,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局社会调查处副处长,联系电话:18798309846。
彭丽娟,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生态保护检察处科员,联系电话:18396990582。
毕节市教育局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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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6年 5月 30日印发 |
(共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