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教发〔2022〕22号
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毕节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市第一中学、市实验学校: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909号)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毕节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毕发改收费〔2022〕5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现将《毕节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
毕节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909号)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毕节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毕发改收费〔2022〕5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组织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
第三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以收量支”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收取
第四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按学期统一收取,收取资金于3个工作日内上缴到“校财局管”、乡镇教育管理中心或学校专用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且严格执行以收量支,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发放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据实填制发放清册,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扩大发放范围。若学校引入第三方课后服务开设特色课程的,应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引入第三方课后服务相应程序,合理分配使用课后服务收费资金。
第七条 各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发放考评方案,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发放标准。
第八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实行一期一结,多退少不补,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九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网站、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微信公众号、班级家长群等方式,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批准文件、费用开支、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每学期期末学校应公示课后服务收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地各校应加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票据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列入重点督导范围,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