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教发〔2024〕3号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转发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毕节市普通高中课后
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毕节市普通高中课后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教函〔2023〕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公办普通高中课后服务费按照毕节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费分类别标准执行,由开展课后服务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依规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并签订课后服务协议的学生家长收取。城镇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费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学生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按照“家长申请、学校审核、统筹安排”的方式进行,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三、公办普通高中课后服务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课后服务收入参照《毕节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发放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普通高中课后服务实行“一校一案”审核制,由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收费。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行一期一结,多退少不补,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据实结算退还结余费用。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跨学期预收、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试行,至2028年秋季学期止。
附件: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毕节市普通高中课后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教育局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毕节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