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陈:
您不服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受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结。本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向您送达方府行复〔2024〕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退回,且您无有效联系方式,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方府行复〔2024〕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大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大方县杜鹃大道司法局七楼)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大方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方府行复〔2024〕48号
申请人:李陈,男,汉族,2001年6月3日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新城壹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
被申请人: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慕俄格街道办事处庆春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云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因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未能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告知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反映第三人贵州黔宁康传媒有限公司开设拼多多购物平台的网店中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懒政怠政、不作为,建议将负责该案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所有发放的工薪,全部追回,上交给国家,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收到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依法就申请人所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于2024年6月3日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快递单号:1277432993221)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文书。且2024年6月3日15时26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也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向其邮寄信件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结果。
二、物流状态(快递单号:1277432993221)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15时22分已签收快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应当于2024年8月5日前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显示,申请人系于2024年8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已无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并未违法,申请人亦无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根据邮件轨迹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清单则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邮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04052501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6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文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诉举报信;4.拼多多购买商品账单详情;5.申请人邮寄邮件的轨迹截图;6.拼多多商家黔宁康优选的营业执照信息7.涉案产品图片1张。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行政复议答复书;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订单详情截图;5.邮政企业关于6月4日揽件的情况说明;6.与申请人通话信息截图一张;6.投递邮件清单。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的规定,本案中,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清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签收申请人所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6月4日(包含当日)之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4年6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限内将投诉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