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国付等四人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未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现公告如下:
张国付,男,四川省资中县宋家镇人,持C1驾驶证(已注销),身份证号:5110251974****261X,联系方式180****8200)。违法行为:2018年1月1日16时3分,张国付驾驶牌号为川A603K3的小型汽车行至厦蓉高速1768公里500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未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陈波,男,四川省巴中平昌县江口镇人,驾驶证号:5130281969****0056,持C1驾驶证,联系方式:186****7557。违法行为:2018年2月3日16时56分,驾驶牌号为川YA1717的小型汽车行至厦蓉高速1768公里100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未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邝远金,男,重庆市江津市李市镇人,持A2驾驶证(已注销),身份证号:5102251968****743X,联系方式183****3439。违法行为:2018年10月24日02时10分,驾驶牌号为渝C9D822的小型汽车行至厦蓉高速1768公里500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未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彭俊,男,贵州省盘县酒基镇人,持C1驾驶证,身份证号:5202021980****6715,联系方式188****6113。违法行为:2018年11月14日19时35分,驾驶牌号为赣GG2073的小型汽车行至厦蓉高速1768公里600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未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咨询联系电话:0857-3523200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