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市公积金字〔2016〕11号签发人:唐衍胪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4日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毕节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设区城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属毕节市户籍并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毕节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五条 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购买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条件认定、审批要件等应与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一致,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按照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缴存地和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应合并计算。对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得受理。
第七条 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异地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放的异地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购房的相关资料;
(二)按《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四)申请人将《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回执联返还缴存地中心。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 缴存地中心应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地中心与缴存地中心要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第十条 异地贷款职工出现逾期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配合向贷款职工催收还款,必要时应函商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可直接划扣贷款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内的部分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因异地贷款职工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3月24日起实施。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