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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文件及解读

部门主要负责人罗丰:《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4/20 1.8w 阅读 431 点赞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支持“好房子”建设的工作部署,紧扣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际需求,聚焦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资源配置、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让公积金政策更贴合民生需求、更适配城市发展定位,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从住房套数认定、首付款比例、可贷额度支持、提取范围等多方面优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和民生服务作用,助力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

二、调整政策解读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以全国公积金贷款记录+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房产情况为核心认定依据:

1.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拥有0套或1套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的,分情形认定: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1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有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但未结清的,均不予受理新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4.缴存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受理新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缴存人家庭是指缴存人夫妻双方。

(二)调整首付款比例

取消“有未结清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30%”的规定,统一调整为: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维持原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的规定。

(三)提高贷款额度支持购买“好房子”

适用范围:购买经县级住建部门认定并列入“好房子”项目名录的住房

贷款额度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可上浮20%;

政策叠加:该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与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当前贷款优惠政策适用情形: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享受贷款额度上浮20%(部分情况可叠加):

1.毕节市委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3年内购买首套住房;

2.新市民(含青年人)购买首套住房;

3.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

4.在七星关区范围内购买住房。

注:1、2、3项不可叠加;在七星关区购房可任选1、2、3项中一项叠加,最高上浮不超过40%;购买“好房子”可与1、2、3、4项叠加,最高上浮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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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统一提高所有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计算倍数,在原有基础上提升后可贷额度按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计算。

(五)支持缴存人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用情形:缴存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提取条件:因上述情形造成缴存人家庭生活困难,且缴存人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未办理约定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业务。

申请时限:缴存人应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提取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该情形下提取公积金不受提取间隔时间限制。

提取额度:不超过经医保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

疾病类型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2025版)》确定重大疾病范围,具体为52种: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脏病、单个或多个肢体缺失、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良性颅内肿瘤、严重慢性肝衰竭、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单耳或双耳失聪、单目或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心脏瓣膜介入手术、心包膜切除术、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心脏起搏器植入、单侧肾脏切除、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肝叶切除、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人工耳蜗植入术、角膜移植、轻度颅脑手术、中度瘫痪、中度帕金森病。

(六)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提取条件: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毕节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提取范围:仅限支付1套自有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时限与额度:自缴费凭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物业费,且每年合计不超过4000元。

特殊规则:该提取事项不计入自然年度提取次数,但两次物业费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三、政策执行相关说明

施行与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暂定试行期为1年。

政策衔接规则:原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动态调整机制:政策执行期间,将根据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结合毕节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和职工需求及时调整优化,确保政策的适配性和有效性。

 政策解释:本次政策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职工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官方服务热线、线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咨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