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缴存职工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内容,现对修订并重新印发的《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本次办法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的最新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提取规则、贷款审核标准等方面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
二、提取方面
本次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核心围绕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情形展开,整合异地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含补息贷款)提取规则,从提取额度规则、提取频次限制、提取材料要求三方面进行调整,大幅提升提取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一)多提取方式适配不同需求
修订后的第十九条第(二)款,清晰界定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含补息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度标准,根据提取方式不同设置差异化上限,贴合职工不同的还贷规划:
按月约定提取:职工及配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补息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协议后,每月合计约定提取金额不大于下一期应还款额;
提前部分还款(结清)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提前部分还款(结清)金额。
(二)取消还贷提取次数和时间间隔限制
原政策规定职工每个自然年度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业务,且再次提取需与上次间隔12个月以上,对还贷压力较大的职工形成一定限制。本次修订后明确:职工上一次与本次提取均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不再受提取次数及时间间隔限制;只要上一次提取的公积金已全部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即可实现“还后即提”。职工可根据自身还贷需求灵活办理提取,让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发挥还贷支撑作用。
(三)规范还贷提取材料要求
修订后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梳理并规范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含补息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材料,同时针对不同提取方式和提取次数优化材料要求,减少职工跑腿次数。
基础材料:首次提取统一要求提供借款合同与购房合同。
按月提取:仅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协议书》,无需额外提供其他材料;
提前部分还款(结清)提取:需提供贷款发放方(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12个月还款计划表,以及上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偿还该笔贷款本息的证明材料(首次提取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下一步,中心将区分业务场景、结合数据共享进展逐步精简办事材料,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性。
三、贷款方面
本次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主要涉及还贷能力计算和贷款申请征信审核两方面,既适当放宽还贷能力计算标准,提升职工贷款申请通过率及可贷额度,又进一步完善征信审核规则,让贷款审批更人性化。
(一)上调还贷能力系数至60%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及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实际贷款额度=(贷款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本次修订将还贷能力系数从50%上调至60%,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贷款可申请额度。
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指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的、申请人所有未结清贷款的月还款额合计值。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等,以及为他人提供担保形成的相关还款责任等负债。
(二)放宽个人信用审核标准
修订后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删除原条文中“近60个月(含)以内连续6期(含)或累计18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这一不予贷款情形,进一步明确了贷款申请的征信负面记录认定标准,同时对助学贷款逾期记录作出人性化豁免规定。
征信负面认定标准: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近24个月(含)内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或近60个月(含)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包括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担保人),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逾期豁免:助学贷款已结清的,其逾期记录不作为参考依据。
四、政策执行相关说明
施行时间:本次修订后的《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释:本次修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职工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官方服务热线、线上服务平台等渠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