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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1/07/20 4.6k 阅读 424 点赞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对2017年7月17日出台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举报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0年12月9日印发了《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一、修订原因

“举报办法”的出台,完善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手段,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使基金的风险防范得到进一步加强。随着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举报奖励业务不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特对“举报办法”的举报范围和举报内容进行调整。

二、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举报奖励人资格、举报内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领取期限及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举报奖励人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但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三)明确了举报奖励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对跨地区的举报,由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调查处理,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四)明确了举报内容。包括以下单位(部门)、个人的违法行为:参保单位、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一是举报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二是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掌握;三是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六)明确了奖励标准。根据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大小,分别给予2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七)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部门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调查、处理社会保险举报行为,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奖励。

(八)明确了领取奖励期限和方式。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三个月内,采取本人到场、委托他人到场、通过银行转账三种方式到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