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实行鉴证的通知
黔人发[2003]4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将逐步展开。为了保证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2]11号)的要求,现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实行鉴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证机关和鉴证范围
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部门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的一项行政监督和服务措施,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为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我省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人员聘用合同,均可申请鉴证。省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省人事厅鉴证,各市(州、地)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由市、州、地人事局鉴证,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由各县(市、区)人事局鉴证。
二、鉴证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鉴证的,由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签订后20日内,按管辖范围,送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鉴证时,聘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聘用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受聘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签订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须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规范的聘用合同文本)
(五)鉴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鉴证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文本是否规范,签订的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可行。
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有关规定的,鉴证机关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鉴证,并由鉴证人员在已审查的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政府人事部门人员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经审查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续签的聘用合同申请鉴证的,鉴证机关应当重新鉴证。变更或补充聘用合同申请鉴证的,鉴证机关应对变更或补充的条款进行鉴证。
三、鉴证后的管理
鉴证后的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另一份有聘用单位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鉴证机关发现已经鉴证过的聘用合同内容不真实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违背的,应当及时撤销该鉴证。
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一致,或由于聘用单位解聘、受聘人员辞聘等原因,解除已经鉴证的聘用合同的,单位须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经过鉴证的人员聘用合同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的依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有关事项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复制鉴证工作。鉴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保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
民办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可以参照执行。
鉴证的费用按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办理。
鉴证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与省人事厅综合法规处联系。
200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