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
政策公示公告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5/05/07 1.5w 阅读 103 点赞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毕节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开展202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4年6月30日前,经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年检时间

2025年5月30日前,各职业培训机构向审批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年检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三、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等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教学(实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各专业教师队伍的人数、学历、专业技能等级结构;任课教师上岗资格情况。

(四)教学管理情况。包括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的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教材、培训计划、规定学时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

(五)学员管理及技能鉴定(考核)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包括培训学员档案管理,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职业名称、鉴定人数、考核合格人数等情况。

(六)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七)2024年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财政票据等是否齐全。

(八)党的建设情况。

四、年检要求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一年内未开展培训;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相关证件或财政票据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5.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7.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9.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10.因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未通报主管部门,导致联系不上的;

11.办学场所建设、师资、管理人员及设备、设施情况。实际情况达不到学校设置标准的;

12.2024年开展的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尚未整改的。

(二)年检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的继续办学;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资格。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办学的,可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对照年检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做好年检准备工作。

五、年检材料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年检时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毕节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见附件);

2.年度自查报告。各学校应在“年检内容”中,对所列项目逐一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办学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等;

3.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教师、教学管理等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票据等;

7.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教材等。

以上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六、年检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查阅年检材料,或现场查看、综合评估等方式,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工作情况,对被年检的机构作出公正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审验工作结束后,将年检结果通过人社部门官网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知被年检学校提交办学许可证副本,在副本年检记录填写年检情况。

(二)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检完毕后,及时将培训机构年检情况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管理机关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培训和就业促进科。

七、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审批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工作。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需要开展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年检资料提交审批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损害民办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将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结果。

(四)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及时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要求培训机构对照整改,对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撤销办学资格。

联系电话:0857-8296108,邮箱:pxk8296108@163.com。

附件:毕节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doc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