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继续执行养老保险费降费率政策。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2号)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
(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政策。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33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82号)规定,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一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该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发放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