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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府发〔2026〕4号)

2026/04/01 5.7k 阅读 382 点赞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毕节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645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全市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黔府发〔202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按照覆盖城乡、补齐短板、规范有序、保障有力的总体目标,努力构建响应迅速、专业高效的城乡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建队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队规划;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属地政府专职队伍规范建设。

三、建设标准

(一)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执行。

(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执行。因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导致乡镇属性发生改变的,所辖专职队对应提档升级。 

1.人员配备。一级、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分别配备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低于8人、5人。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符合相关职业健康标准、政治审查合格的中国公民。

2.装备建设。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包括灭火救援装备、通信装备、训练装备和通用装备等。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3.业务用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应独立设置,鼓励合理利用闲置住房进行功能性改造。满足基本的执勤备战、工作生活、基础训练等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

因各地区城市建设发展和救援实际需要,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规划建设布局,报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按标建队,专职消防员落实随缺随补。

(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一阶段(20261月至202610月)。各县(自治县、市、区)实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全覆盖,人员和车辆装备配置按照不低于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标准全面完成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训练、统一指挥、统一保障的五统建设,达到执勤战备条件,完成上级部门实地验收。

第二阶段(20271月至202710月)。各县(自治县、市、区)就所属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提档升级,人员和车辆装备配置基本满足《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标准要求。

五、队伍管理

(一)隶属关系。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并根据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具体办法和考核权限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制度。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及其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教育,按规定协助办理接转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推荐优秀人员发展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

(三)执勤训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培训体系,建立联勤联训联调联战机制,执行国家队训练考核标准,做到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采取国家队带专职队方式,一体化开展营区、辖区和基地训练培训,突出抓好体能技能、安全技能、装备操作、设施应用、实战操法、作战指挥等实战应用训练。

(四)值班备勤。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建立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日常驻勤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五)指挥调度。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接入119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属地消防救援部门要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完善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等机制,规范队伍执勤模式,突出抓好车辆编成、人员编组、任务分工和车辆器材配备管理,规范作战指挥和作战行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人员保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编办、财政部门,根据建设标准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按程序报审后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具体招录标准、招录程序、考核办法、试用录用、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办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管理办法。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三)强化薪酬待遇。各地要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和其专业能力,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体系,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切实提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待遇保障。全市已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薪酬待遇,由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地区实际平稳过渡,统一标准。

(四)强化保险缴纳。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岗前、在岗和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五)落实优抚优待。各地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工会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列为疗休养对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政府专职消防员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教育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交通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优待等事项;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待政策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涉职部门参与,定期会商解决落实问题。

七、有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要实地调研、科学谋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作为政府重点项目”“民生实事工程等有力有序有效地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市级工作落实和对下督促指导。工作过程中严禁增加基层负担。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