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教发〔2021〕39号
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文教卫旅局)、市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毕节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9日
毕节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证行政效率,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节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指市教育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教育工作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及决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
(三)市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布局调整与撤并;
(四)年度财务预算、重大财务资金安排、重大教育工程的实施;
(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决策。
第五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科学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做到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教育的需求与向往。
第七条民主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八条依法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教育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九条 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程序如下:
(一)调研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公众参与;
(三)组织专家论证;
(四)组织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会议审议决定;
(七)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八)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章 调研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科室深入开展调研,全面、深入、准确了解行政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并据此形成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办科室进行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等;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实施方案;
(五)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草拟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后,承办科室应就草案征求相关市直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文教卫旅局)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建议完善草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法定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式如下:
(一)通过毕节市教育局门户网站、教育云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意见;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合公众参与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的建议,承办科室应该根据建议是否合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对于合理的建议,原则上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建议人。根据公众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修改完善草案。
第四章 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涉及教育法治全局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特别重大或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相关专家以论证会、发送书面咨询等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措施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组织专家论证程序如下:
(一)承办科室具体确定需论证事项;
(二)确定论证专家人选;
(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形成专家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组织论证专家包括行业专家与法律专家,具有专业性、中立性,坚持回避原则,对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特别重大或涉及面较广的,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论证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或建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报告。
第五章 组织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对学校管理、教师晋升、学生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舆情跟踪等方式,明确风险点,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与研判。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如下:
(一)确定需提交风险评估的事项;
(二)拟定风险评估方案;
(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四)充分听取意见;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开展风险评估,承办科室应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风险评估意见进行梳理,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根据意见调整决策草案。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局机关政策法规科组织实施,未经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得提交集体会议讨论研究。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根据意见不断完善草案。
第二十八条 承办科室送请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背景、行文目的、行文必要性等起草说明;
(四)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
(五)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合法性审查中,对于承办科室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进行补充说明或退回进行完善。局机关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完毕后,应出具相应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本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超越本教育行政部门职权;
(三)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存在自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事项;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程序是否与本规定程序相符;
(五)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集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根据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建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集体会议审议决定,集体讨论率达到100%。
提交局集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包括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局集体会议审议程序如下:
(一)承办科室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作说明;
(二)承办科室汇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局办公室应当记录参会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讨论情况及决定,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 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局会议集体审议研究后,应当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教育云等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停止执行,如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依据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目标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作出调整、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相关科室拒不执行或消极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发生严重错误的,将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文教卫旅局)、市属各学校、局机关全体科室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