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教育局关于
调整《毕节市教育局实行告
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0〕42号)《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函》《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毕府办发〔2020〕4号)和《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毕节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的函》的要求,现将调整后的《毕节市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公示如下:
附件:1.毕节市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毕节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毕节市教育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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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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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市(州) |
县(市区、特区) |
乡(镇、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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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师资格认定 |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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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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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教师资格认定)
〔 _________年〕第_________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自然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办单位
1.行政机关
名 称: 毕节市教育局
联 系 人:___方芳 _____ 联系方式:0857-8330027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申请教师资格证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证明用途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
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三)设定依据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在线核查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
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
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九)承诺的公开
不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