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教发〔2023〕1号
毕节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转发《省教育厅等
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
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现将《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贵州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并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对照《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完成县级自评,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三、及时制定县级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明确评价周期,指导学校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及县级方案要求做好自评工作,开展县级评价,并于每年8月底将评价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四、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学校根据《义务教育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完善本校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学期末各学校要将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备查。
联系人:刘健,刘前进;联系电话:0857-8224104,8221085。
毕节市教育局 毕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中共毕节市委组织部 中共毕节市委编办
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毕节市财政局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