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教议提复〔2024〕88号
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市人大三届四次会议
第132号建议的答复
潘克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定期为教师开展年度体检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关注,经组织相关科室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国家、省对教师体检工作高度重视,并制定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单位职工体检等工作,属单位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由基层工会按规定在年初预算中编列,经费由单位行政补助。”要求教师体检定期化并对经费来源作出规定。
对您提出的建议一:从市级层面出台落实相关教师定期体检制度,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公办教师每年进行一次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及时发现疾病,及时治疗,确保教师身心健康。因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已对该建议涉及的内容进行部署规定,故市级层面不需再建立制度。
对您提出的建议二:按比例配套体检资金,实行体检项目、体检时间、体检医院个性化。政府根据教师医保缴费金额配套一定的资金比例,将体检配套资金拨付县级以上医院,由县级以上医院负责按规定金额及教师个性化体检项目报销教师体检费用,采取“限额不限项目”的个性化模式,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个性化体检项目。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对教师经费来源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章第二十条:“单位职工体检等工作,属单位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由基层工会按规定在年初预算中编列,经费由单位行政补助。”各级政府无需配备相应资金,督促各学校行政补助工会体检经费到位即可。
感谢您对教育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献言献策。
毕节市教育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