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计划生育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我县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经清理,决定将适用期已过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大方县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方府发(1992)08号>、《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方府发(2000)03号>、《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方府发(2005)7号>、《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方府发[2010]49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