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告
黄德军:
黄安领不服大方县公安局大方派出所于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大公(大)行罚决字﹝2023﹞7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你无有效联系方式且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大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大方县杜鹃大道司法局七楼)领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特此公告。不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扫描.pdf
2.
申请书.pdf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