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大方县2024年雷电防护装置年度安全检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的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机构
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严禁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认真做好《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实施意见》(黔气办发〔2021〕14号)中规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的规定。
四、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认真落实《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实施意见》(黔气办发〔2021〕14号)中规定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的规定。
五、责任与监管
(一)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按照规范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进行监管。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有防雷装置不开展年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重点单位、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资质单位,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气象主管机构将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四)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贵州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黔气发〔2017〕37号)要求,请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分管领域内的防雷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大方县气象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