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安机关政务新媒体公开办法(试行)
根据《贵州省政务公开标准规范(试行)》《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职能职责,主动加强信息发布,深入解读重要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创新解读回应方式,切实落实好“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涉密不公开”,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事项
政务微信、政务微博、政务APP、微信小程序。
二、公开主体
各县区公安局,市局政治部、治安及局属相关单位。
三、公开时限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详细的公开办法。2019年9月22日前全部公开,信息变动时按规定及时公开。
五、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政务公开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