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敦促相关人员
及时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锁定,现予以公告,敦促相关人员于3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交回原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到车管所办理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驾驶证。
特此公告!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2年8月5日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敦促相关人员
及时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锁定,现予以公告,敦促相关人员于3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交回原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到车管所办理的,车管所将依法注销驾驶证。
特此公告!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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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