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毕节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就我局草拟的关于《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公众可通过来电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电话:0857—8295181;邮箱:1129466475@qq.com。
附件1:毕节市公安局关于《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2、《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毕节市公安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