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节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2018/01/04 1.5w 阅读 175 点赞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我市自开展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以来,出现了伪造租赁合同、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防止类似事情再度发生,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将提取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原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缴存职工租住保障性(廉租房及公租房)住房或租

住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年提取最高额度为乡镇6000元,县级以上为12000元,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

三、属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以及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房发票原件。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式职工,具有偿还能力的,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贷款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近两年内有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超过6期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两年以前若有严重恶意不还款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六、借款人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贷款的有关手续到房产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程序办理放款手续。

七、凡是“提取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地方均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名为《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地方均修改为:“《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毕市公积金字〔2016〕12号)中所需提交资料的“复印件”部分全部删除。

九、毕市公积金字〔2016〕12号及毕市公积金字〔2015〕7号等文件中所涉及的条款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十、本通知由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