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府办通〔2015〕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人才引进与跟踪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毕节市人才引进与跟踪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围绕“5个100工程”和新型能源化工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大健康新医药产业、现代山地高效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新型建筑建材产业的人才需求,强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提速赶超、同步小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立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人才引进跟踪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引进、以用为本。
(二)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四)德才兼备、结构合理。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五条 紧扣“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引进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核心专家。
(三)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创新创业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
(一)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市域内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高级技师等急需高技能人才。
(五)省内外工程技术、科教文卫等领域知名专家,我市急需发展的产业、学科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型人才。
个别岗位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作为引进对象。
第六条 引进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毕节,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人才引进程序为:
(一)制定计划。每年年底前由用人单位根据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市人才办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意见,制定年度引进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二)信息发布。年度引进计划审定通过后,由市人才办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将包括岗位、数量、资格条件、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的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在全省人才博览会上或到省内外高校和人才富集地区进行宣传推介。
(三)资格条件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人才引进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面谈测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引进人才面谈测评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在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委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谈、测评。
(五)体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统一组织对通过考察程序的入围人员进行体检。
(六)考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察组对通过面谈测评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通过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察对象交流等方式,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工作绩效、现实表现等情况。
(七)公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将引进人才报告及拟引进人才的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引进人员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录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按程序办理录聘用手续。
(九)引进人才相关程序从报名到录用,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引进人才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八条 生活补贴、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按年度引进计划公布的优惠条件执行,自引进之日起按合同协议发放。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和特别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进行面谈。
第九条 开辟引进人才跟踪服务管理的“绿色通道”,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数额、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签订了1年以上工作协议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毕节工作期间,可参加市内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毕节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办理条件的,可申报毕节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在市内可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居留和出入境、医疗待遇、科研服务、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办理、购置汽车优惠政策、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和文化体育等方面享受《毕节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待遇和服务。
第五章 跟踪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要将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等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本管理办法引进的各类人才,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和公布的优惠待遇及依据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和经费,有收费权限和来源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无收费权限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由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辞职或自动离职来毕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可按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用人单位考察、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原工龄以审核属实的工作经历为准,可连续计算,其工资待遇比照现任职务同类人员进行套改,对其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保留。
第十五条 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合理使用人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专业技术特长,为他们施展才华提供舞台,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员因违约擅自离开本市,所有优惠待遇立即取消,随调配偶及家属即同时调离本市或辞退,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和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广开引才渠道,创新引才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通过中介机构物色人才,或通过已有人才进行举荐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自设岗位、自筹经费引进人才。对人才引进工作成效明显、引进人才发挥作用突出的单位,视情况从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或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个人档案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代理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到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一般侧重于到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机关(参公单位)及附属事业单位主要通过公开招考、遴选、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的方式引进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和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市人才引进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