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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2017/05/01 4.3k 阅读 90 点赞

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
黔组通﹝2015﹞13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组通字﹝2015﹞14号文件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抓紧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汇报,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准确把握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等规定,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强化对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组通字﹝2015﹞14号文件事关广大县处级女于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干部人才十分关心,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防止炒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要注意做好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2015﹞14号

2015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衡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