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委各工作部门、地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地直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地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调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县处级干部的调配以任职文件办理调动手续,不再下发调动通知。其他人员的调配工作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人员人员人员的调配工作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由地委组织部审批办理的调配事项
1、地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以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地委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地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从省外、区外及各县(市、区)调入地级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地级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往各县(市、区)的科级干部。
5、根据工作需要审批办理其他有关干部的调配。
(二)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的调配事项
1、地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
2、行署所属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调配;
3、地级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配。
(三)本地区干部调往省直单位或其他市(州、地)工作的,按以上权限办理。
二、调配程序
各单位需要调入干部及工勤人员时,应由本单位党组(党委)与调出单位商洽,并考察了解拟调人员表现,征求本人意见,经调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调配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三、调配审批须报送的材料
(一)调动请示(一式三份)。由调入单位或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上报,写明调动理由、拟任职务、编制定员、职数设置及缺额情况等。
(二)调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须由调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本人档案如实填写拟调动人员相关信息。
(三)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一式三份)。应全面反映拟调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能否胜任拟任职位工作的情况,并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印章。
(四)编制部门制发的调入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需加盖呈报单位党组织印章)。
(五)调入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员调动(含任职)事项的会议纪要。
(六)拟调人选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关于拟调人选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
(七)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的调动,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
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有关单位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八)调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使用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还须提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使用审核表》(复印件需加盖有关单位党组织印章)。
(九)干部调配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调配纪律
(一)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调配任务,应自觉服从、积极支持、按时完成,切实防止“派不进、调不出”的现象。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从事调配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三)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配,凡接到调动通知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作出相应处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上班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调配工作中,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凡违反有关规定,不按调配审批权限及调配程序等规定调动的,相关部门不予上编、落户、核拨工资。
五、其他问题
(一)从机关以外调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调任规定 (试行)》办理。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干部调配的有关具体办法。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调动人员登记表
调动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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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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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出生地 |
户口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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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参加 工作 时间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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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 术职务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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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学位 |
全日制 教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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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教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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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 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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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及拟任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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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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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理由 |
人才引进 |
工作需要 |
夫妻分居 |
照顾家庭 |
其他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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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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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 |
姓名 |
学历学位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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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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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 成贝情况 |
称谓 |
姓名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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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 意见 |
年月日 |
调入单位 意见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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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
年月日 |
调入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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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批准 机关意见 |
年月日 |
调入批准 机关意见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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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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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组织如实填写,用16开纸打印一式三份,调入单位、本人档案及调入批准机关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