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
政策公示公告

周某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典型案例

2024/06/04 1.3w 阅读 455 点赞

——发现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立案侦查

【要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发现案件线索时,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追诉犯罪职能,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琴以毕节市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的名义与贵州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毕节市七星关区某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劳务用工。2018年6月8日,刘某某与周某琴签署劳务合同后找来翟某某、吴某某等39人在前述项目提供劳务。2019年2月至7月,周某琴陆续收到劳务公司拨付的款项后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至2021年3月29日仍拖欠410000元未支付。因周某琴拖欠刘某某等人工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1月25日向周某琴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周某琴自收到责令改正指令书之日起5日内日支付翟某某等39人工资共计410000元。2021年8月、9月周某琴通过微信分三次转账共计4500元给刘某某,庭审前仍有39名劳动者共405500元工资未支付。

【诉讼过程】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前,周某琴自愿认罪认罚,但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者报酬。2023年9月8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琴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29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周某琴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调查核实情况,依法监督立案。本案被害人刘某某等人于2021年9月5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七星关区人社局)反映称被劳务工资拖欠工资,七星关区人社局调查后向周某琴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周某琴接到文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某等39人工资共计410000元,周某琴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七星关区人社局未将周某琴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七星关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后,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调阅案卷材料、走访了解等方式调查核实周某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情况,向七星关区人社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本案移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该分局于2022年6月2日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琴于2022年9月2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抓获归案。

2.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完善证据。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周某琴,周某琴自愿认罪认罚。七星关区检察院审查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周某琴,同时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围绕工程建设公司是否已将劳务费用拨付给周某琴调取相关书证和证言;围绕周某琴“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问题,要求查清在七星关区人社局责令周某琴支付劳动报酬后,周某琴是否主动与劳动者联系、是否达成支付协议并按约履行协议、是否有逃匿行为,调取周某琴通话记录、活动轨迹信息等证据;围绕周某琴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要求查清周某琴已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调取支付凭证,查清每名劳动者被拖欠的数额,制作清单,进一步查实周某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3.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七星关分局进一步侦查取证,相关证据得到完善固定,周某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琴自愿认罪认罚,但称自己需要分期支付,10月之前先支付一半所欠的劳动报酬,过年前全额支付。七星关区检察院于2023年9月8日提起公诉,周某琴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1.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审查,督促行政机关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发现案件线索后要主动履职,通过调取案卷材料、询问被害人、向行政案件办理人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等方式,审查后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要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防止出现压案不办、久拖不决的情况,特别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涉及民生根本的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2.宽严相济,体现司法温度的同时也要体现司法的力度。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要把握好司法的温度和力度,一方面要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想办法尽快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积极配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体现“从宽处罚”的温度;另一方面,对于逃避、推诿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体现法律严惩此类犯罪、保护弱势群体的力度,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撰写人:黄玉梅、丁龙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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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