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现将报送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凡2024年12月31日前,经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上报数据日期:2024年1月至12月,不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时间为起始时间)。
二、报告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可于即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报告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24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逾期未参加年审或提交虚假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许可机关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工作,作为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同时督促其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对所报送资料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整改,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
附件: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